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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www.cqshr.com 时间:2021/3/22 阅读:161次

 一、项目开发

(一)开发申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学会结合就业创业需求、地方产业发展、非遗项目及区县特色工种培训等情况,积极申报开发专项职业能力,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开发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填报《专项职业能力申报表》(附件1),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提出申请。

 对岗位要求复杂、技能水平较高的就业技能单元(含我市已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可申请开发或调整为对应高级技能水平的专项职业能力。高级技能水平应当具备使用专业化工具设备或辅助材料,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岗位技能操作和部分非常规性工作,独立处理岗位工作中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项目论证。市职鉴中心组织相关技术专家,综合工作领域、发展状况、从业人群数量、岗位技能要求等因素对申请开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进行论证,并及时反馈论证结果。

 (三)规范编制。对通过论证的专项职业能力,市职鉴中心组织专家或委托申报机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附件2)编写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和试题试卷,并组织开展考核规范和试题试卷的技术评审。

 (四)项目报备。对通过评审并修订完善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由市职鉴中心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二、考核管理

 (一)考核范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通过的专项职业能力,且已完成试题开发并纳入全市题库统一管理的,列入重庆市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在目录内组织开展考核工作,目录动态调整。

 (二)考核机构。经备案的鉴定机构,具有完善的考务管理、保密管理、质量管理制度,符合相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需要的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场地及设备设施等条件,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三)组织管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由市职鉴中心统筹安排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管理。对技术规范要求高,急需与产业发展配套,社会关注高,涉及区域经济发展、民生、健康、安全的专项职业能力和新开发的专项职业能力,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考务”的要求,由市职鉴中心、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应高级技能水平的专项职业能力由市职鉴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四)试卷管理。全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题由市职鉴中心统一管理。企业、院校等鉴定机构应在实施考核前向市职鉴中心申请使用考核试卷,并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试题运送、发放、保管、回收、存档等工作,全过程明确责任人,加强试卷安全管理,落实保密责任,确保痕迹可追溯。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所属鉴定机构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应根据相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组织编制试题,并报市职鉴中心备案后实施。

 (五)考务管理。为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鉴定机构应通过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系统进行计划创建、考生报名、考场编排、考评人员派遣、成绩管理、证书打印、信息存档等考务管理工作。

 (六)考评人员。市职鉴中心组织考评人员认证工作,核发重庆市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证卡。鉴定机构抽调派遣具备专项职业能力考评资格的考评人员参与执考工作,考评人员的派遣遵循交叉、轮换、回避原则。

 (七)考核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采取现场评分方式进行,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严格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要求执行,考评人员应当在考生评分表上签字确认。考核评分结束后由核分人员进行成绩汇总、统计,通过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系统录入成绩。鉴定机构制作证书花名册并盖章存档保管。

 (八)质量督导。市职鉴中心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通过现场督导、数据比对、在线监控等多种方式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和技术督导。

 三、证书管理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市职鉴中心按照管理要求,通过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系统规范证书编码、统一证书打印样式、配套证书管理查询系统。对考核合格人员由人力社保部门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宣传、发动和引导,主动参与配合专项职业能力开发相关工作,鼓励相关技能岗位劳动者积极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对取得高级技能水平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要纳入高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二)市职鉴中心要加强对专项职业能力开发、培训考核实施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精心做好项目论证评审和备案管理,持续强化对考核活动的质量监督。

 (三)申请开发单位要认真做好新项目的调研和论证,准确掌握从业人数、劳动力市场供需、技能培训、产业发展促进、岗位技能发展前景等情况,科学规范编制可行性报告。

 (四)鉴定机构要切实保证考核质量,有效提升技能劳动者就业技能水平,进一步做好考务管理、试题管理、成绩评阅、安全保密相关工作。

 (五)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6〕128号)执行。符合鉴定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联系人:黄曦、余维

 联系电话:88152310、88152300


 附件:1.专项职业能力申报表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1.渝人社办〔2021〕5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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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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