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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www.cqshr.com 时间:2021/4/2 阅读:512次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水平,根据《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规定,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取得实效,决定在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开展全覆盖交叉办学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办学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经市、区县两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全部纳入本次培训机构办学评估范围。2021年1月1日之后批准设立的,可自愿申请参加本次培训机构办学评估。

 二、评估内容

主要针对培训机构的总体运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机构资质、办学条件、规范管理、办学质量、办学成果等内容,具体细则见附件1。

 三、实施方式及步骤

 本次评估采取培训机构自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交叉评估、市局质量督导员全程参与的方式实施。具体步骤为:

(一)机构自评阶段(3月底-4月上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办学情况,按照评定细则进行自评,于2021年4月8日前,将自评报告送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并于4月1日至4月8日,将学校基本情况及评估需要的材料录入重庆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见附件2,系统管理员:郑力薪,联系电话:81803696,系统操作QQ群:632278563)。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于4月10日前,完成网上材料初审,并提交评估组。

(二)交叉评估阶段(4月中旬-4月下旬)

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培训经办管理、鉴定评价、劳动保障监察等有关工作的同志组成联合工作组,抽调职业能力建设特别是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专家,或者委托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组织,根据抽签结果,会同待评估区县的市局质量督导员,在待评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的协作配合下,开展全覆盖交叉评估,并在征求培训机构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提出评估意见,并将评估意见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三)结论核定与公示阶段(4月底至5月上旬)

 培训机构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根据交叉评估意见,结合日常管理情况,核定培训机构评估结论,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同时做好有关反映意见的核实、答复工作。

(四)作出评估结论阶段(5月中旬)

 培训机构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将辖区内所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予以发文公布,并抄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同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认清培训机构办学评估在规范培训机构管理、提升办学质量、助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中的重要意义,成立工作组,明确分管领导,确定具体负责人,按照实施步骤和评估细则开展交叉评估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经费保障,按规定报销工作人员差旅费和专家组劳务费,有条件的要按规定做好公务车辆保障工作。市局质量督导员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区县工作联系人回执(附件3)请于3月31日前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电子邮箱:87308722@qq.com),市局将统一组织抽签,确定交叉评估分工安排。

 (二)全市各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认真开展自评,如实填写自评报告,按时报送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于未参加评估或者在评估中弄虚作假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结论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全部在注册地接受办学评估,经行政许可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含短期培训备案)的,同步纳入主校区办学评估。

(三)按照评分由高到低的排名,办学评估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基本合格、不合格主要依据评判项确定),并与年检工作对应衔接。坚持优中选优原则,合理确定各等次培训机构数量,同一区县内,优秀等次的培训机构数量为辖区内所有培训机构(含市级)数量的8%左右,且一般不超过5所(区县培训机构数量较少的,可择优评定1所);良好等次的培训机构数量为辖区内所有培训机构(含市级)数量的25%左右,且一般不超过15所(区县培训机构数量较多的,良好等次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0所),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纳入所在区县培训机构基数计算。

(四)加强评估结论的运用,在项目建设、评比评选和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方面,按照评定的等级,分别给予相应的支持政策,。鼓励优秀、良好等次的培训机构积极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合格等次的培训机构可以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鼓励优质培训机构做大做强做出品牌。对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培训机构,不得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3个月至6个月),整改期满,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复核评估并出具意见。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培训招生。

(五)评估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要求,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突出工作实效,时时处处树立人力社保部门良好形象。

(六)工作联系人:职业能力建设处 胡婷婷 ,88979800。


附件:1.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细则

 2.重庆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3.区县联系人回执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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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业能力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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